科普中国共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中国共建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科协办发计字〔2017〕43号)《中国科协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以“科普中国”品牌为统领,广泛动员全国学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机构开展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资源创作和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科普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及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本项目的社会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团队,具有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制定科普工作的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三)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项,专款专用,保证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科学传播专家不少于10人,并具备开展科普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的经验和基础;
(五)具备科普创作能力,能够产出适于新媒体传播的科普作品,同时建有自身的传播渠道。
第五条 本项目主要采取集中申报和单独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认定为“科普中国共建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基地”)。
第六条 集中申报是指,按照中国科协有关要求通过所属领域全国学会或所在地省级科协推荐申报;中国科协对集中申报认定的共建基地给予经费支持,经费支持期限为两年。单独申报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并在科普工作方面具有较好知名度的社会机构,可直接向中国科协科普部提出申请;中国科协对单独申报认定的共建基地不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科普中国共建基地项目申报书》,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委托函、项目团队人员简介、近三年科普工作情况介绍、科普荣誉奖项及其他以附件形式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共建基地要根据项目合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任务内容、目标、进度安排、工作组织方式、经费使用和评价指标等事项。
(二)研究制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建设和科普创作人才培养方案,按约定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培训、交流、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升科普创作能力和水平。
(三)研究制定科普创作和生产方案,按约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科学传播专家参与科普创作的选题、策划、制作和审核。创作生产的科普资源要符合科普中国有关标准和要求,知识产权与科普中国共有。
(四)研究制定科普活动和科学传播方案,按约定开展相关工作。要入驻科普中国云并将相关内容在科普号上同步首发,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源上传发布的频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科普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全媒体渠道进行融合传播;积极参与中国科协重大科普活动,结合本学科、本行业的热点问题开展科学解读;有条件的共建基地要向社会公众开放科普体验场馆、国家重点实验室、生产车间、研发中心等设施。
第九条 共建基地要积极配合中国科协科普部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及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阶段性成果、评估自评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中国科协科普部和相关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是科普中国共建基地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各该项工作的整体指导、服务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开展共建基地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各基地科学传播专家团队建设、优质科普资源创作、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等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二)会同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本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给予共建基地授权使用“科普中国”品牌和传播渠道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共建基地资源开发、网络传播等任务完成量以科普中国云平台数据为准,同步在科普中国客户端的传播数据将按照一定权重计入项目任务完成量。
第十三条 本项目两年为一个周期。通过上一个周期评估的共建基地,可延续至下一个周期,期间继续享有科普中国品牌使用授权和传播渠道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共建基地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共建基地的相关授权和支持。
(一)不参加评估的;
(二)未完成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未通过评估,且未能通过限期整改的;
(三)出现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未能通过限期整改的;
(四)违规使用“科普中国”品牌的,未能完成限期整改的;
(五)其他严重有损科普中国共建基地和“科普中国”品牌荣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